魯建建管字〔2017〕14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專家評標行為,提高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0日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規范專家評標行為,提高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住房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的征集、認定、選聘、入庫、抽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征集、初審,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并頒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以獨立身份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專家統一納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綜合專家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對省綜合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實現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入選省綜合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注冊地在山東省內;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評標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三)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高級職稱或者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或者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中級職稱滿6年并具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資格分級的,應為一級);
(四)熟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熟悉工程評標業務;
(五)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六)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的中國公民;
(七)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活動,認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放寬標準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據實調整。
第六條 在職的國家公務員、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均不得進入省綜合專家庫,不得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工作;上述人員達到法定年齡且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后符合條件的,可經申請、認定入選省綜合專家庫。
第三章 專家認定
第七條 原“山東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的專家,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進行復核。符合條件、在資格有效期內的經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整體移交省綜合專家庫。資格有效期屆滿擬繼續擔任專家的,需經資格復審后方可入庫。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自愿申請成為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時,登陸“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省綜合專家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綜合專家庫管理系統”),據實填寫相關申報信息,并按要求上傳相關資料。
第九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申請人填寫信息和上傳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初審。
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的,應當拒絕其申請,列入“黑名單”,且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對通過初審的申請人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并按程序錄入省綜合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水平較高、評標經驗豐富、個人信用良好的專家,依個人申請,經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可以確定為資深專家。資深專家年齡可放寬至70周歲。
申請資深專家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專家資格5年以上,被抽取參加評標活動30次以上,評標期間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取得國家和省勘察設計大師、監理大師、建造大師等稱號;
2.具有高級職稱的一級(甲級)以上建設類企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技術負責人;
3.具有高級職稱并獲國家、省或者省部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優秀建設類執業注冊師。
(二)從事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工作20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術特別復雜工程建設及管理經歷者。
在原“山東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取得資深專家資格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核定。
第四章 專業分類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發布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規定設置。具體分類參見《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見附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選擇評標專業類別以及專家申請類別調整,應當根據所從事技術工作專業,以及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設類注冊執業證書載明的專業,對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每名專家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選擇1~3個專業。專業類別一經審核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從事技術工作專業發生變化而確需變更的,每兩年只能申請變更一次;因取得新的建設類注冊執業證書而確需變更的,每年只能申請變更一次。
第五章 抽取與使用
第十五條 進場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活動所需專家,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通過專家網絡抽取終端,從省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組成有特殊要求或省內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經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批準,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后,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專家:
(一)國家和省綜合專家庫沒有符合條件專家人選的;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特殊招標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條 專家抽取的范圍,可根據招標項目的交易額度、技術復雜程度、專業特點、所在區域等因素確定。對同一項目的評標,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只能為1人;同一名專家每月參加評標活動原則上不超過4次。實現遠程異地評標的,招標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所需專家總數的1/3。
第十九條 應當合理確定專家抽取時間,保證專家有時間對本職工作作出相應安排:
(一)在招標項目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抽取專家的,應當在評標活動開始前12小時抽取,并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在全省范圍內抽取專家的,應當在評標活動開始前24小時抽取,并不得超過48小時;
(三)在省域范圍外抽取專家的,應當在評標活動開始前48小時抽取。
國家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結束后的第1個工作日,可于當天上午進行專家抽取,評標工作應當安排在當天12時之后進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參加評標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系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投標人的退休人員,或者投標人聘用的顧問;
(三)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人存在經濟利益關系,或者參加評標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五)與招標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服務機構存在勞動關系,或者實際在上述單位從業;
(六)同一招標項目的評委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七)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評標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招標人、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參與評標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條 預定的評標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標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暫停評標活動,及時補充抽取專家。無法補充抽取的,招標人應當停止評標相關工作,妥善保存評標文件,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應當嚴格保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應當公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評標活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綜合專家庫管理系統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作情況評議表》。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約請,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活動;
(二)查閱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等資料,對招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標,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按照規定獲取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對評標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準時參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活動,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和專家證明,存在回避規定情況的主動申請回避;
(二)認真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按照客觀、公正、審慎、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依法依規進行獨立評審,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做出詳細說明并署名承擔個人責任;
(三)嚴格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不得泄露評標文件、評標情況和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及時向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六)接受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按時參加相關業務培訓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協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做好省綜合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二)專家征集和資格初審工作;
(三)協助省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專家業務培訓、行為考核、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監督專家的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審評標工作的履行情況;
(五)配合省發展改革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協助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專家征集、資料核實以及行為考核、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監督本級專家抽取使用情況,以及專家評標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三)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專家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配合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將查處情況報省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健全專家培訓制度,對專家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業務培訓,并將培訓考核結果列入專家管理檔案。
第二十九條 制定專家考核辦法,對專家的評標質量等進行日常考核和綜合考核。
第三十條 完善專家違規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對專家的違規行為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省綜合專家庫專家的資格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入庫專家應當按要求參加資格復審。
第三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行為或原因的,暫停或者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二)因業務能力、個人信譽或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活動的;
(三)超過本辦法規定上限年齡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評標專家資格3個月,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并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無正當理由遲到30分鐘以上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專家身份驗證的;
(三)進入評標區不按要求存放隨身攜帶通訊工具的;
(四)擅自離開評標區域或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五)對本人所選評標專業內容不熟悉,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六)酒后參加評標,對評標工作造成影響的;
(七)在評標結束后,將評標過程涉及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數據帶離評標室的;
(八)不遵守評標現場制度和規定,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評標專家資格6個月,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并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一)確認參加評標后,不參加評標且未向監督機構或抽取終端請假的;
(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投標文件重大偏差,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評標打分異常,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四)為特定投標人重復計分的;
(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審意見的;
(六)授意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給特定投標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七)評標結論經復評認定有過錯的;
(八)索要不合理評標費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關主體投訴,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3年內不再聘用:
(一)不如實填報回避主體信息的;
(二)評標結論被投訴,經復評認定評標不公正的;
(三)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之外參加社會項目評標,因評標行為違法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專家資格暫停期間,以專家身份接受邀請,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評標的;
(五)在評標現場,對招投標監督人員、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或毀壞評標場所財物的。
第三十六條 專家被終止或取消資格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收回《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清出省綜合專家庫,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省綜合專家庫中抽取和使用專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招標投標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