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建建管字﹝2021﹞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濟寧、威海、菏澤市水務(水利)局,濟南、青島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推行“評定分離”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行“評定分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探索推行“評定分離”方法。“評定分離”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比較后,向招標人擇優推薦一定數量的、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中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定標規則自主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定標辦法。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組織,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招標人可根據建筑工程實際,自主選擇定標方式,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承擔主體責任。
二、完善招標文件。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采用“評定分離”的,應當根據工程規模、特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定標方法。定標方法一般分為票決定標法、價格競爭定標法、集體議事法等。應當明確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方式、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定標時間、地點、因素以及公示方式等,定標因素可綜合考慮企業信譽、履約能力以及對本項目建設環境的適應性、人員組織調配的合理性、構配件供應的便捷程度、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
三、優化評標報告。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采用“評定分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照評標結果和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標文件確定),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供招標人選擇。評標活動其他程序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健全定標機制。招標人應當建立完善定標制度,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根據項目實際選擇合理定標方法,制定詳細定標方案。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定標并確定、公示中標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定標因素進行定標并對定標活動及其結果負責,必要時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予以澄清或說明,但不得改變已確定的評標結果。招標人可根據需要,對中標候選人企業經營狀況、投標的項目班子成員、技術管理及協調能力等進行實地考察。
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采用原定標辦法,在中標候選人名單中確定新的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五、強化監督約束。招標人應當建立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通過組建監察小組、引入社會監督等方式,加強對定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標委員會或監督人員應當對定標過程進行全流程文字、聲像記錄,作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內容。定標報告應當包括定標委員會對每名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比較意見及定標理由等。招標人不具備全流程聲像記錄條件的,可向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定標。
六、嚴格監督管理。各市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一標一評”、“標后評估”、現場監督、在線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評定分離”工作的監管,對在定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人依法依規嚴格處罰。